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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超市里买到过期大米,法院:全额退货再赔偿1000元

Posted on 2026-08-17 by [email protected]

大米过期了近一个月,仍在销售?市民黄某某在重庆市一超市内购买到一袋过期大米,要求退一赔十被拒后,将超市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开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黄某某退还货款52元,并赔偿原告黄某某1000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4年12月26日,黄某某在重庆市一超市内花费52元购买1袋“御品茉莉香米”,重9kg。

但黄某某发现,大米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保质期为六个月。该食品在其购买的当天,已超过保质期近1个月的时间。

黄某某向超市提出赔偿,但被拒绝。次日,黄某某向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超市,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决定予以立案。其后,黄某某又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

在庭上,超市的经营者张某某辩称,黄某某并未食用过期大米,未对身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不应当十倍赔偿。且黄某某自2018年起多次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各个商品销售者,属知假买假。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黄某某在被告超市处购买了1袋“9kg御品茉莉香米”,该商品已过保质期,销售已过期的食品应视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此外,虽原告黄某某之前曾多次有产品责任纠纷等相关案件,但其仅仅在超市购买1袋大米的行为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故对于原告黄某某诉请的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52元并赔偿1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超市辩称原告黄某某并未食用案涉大米,未对身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不应当适用十倍赔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而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均属于受到损害,而不仅限于身体的重大损害,故对于被告超市的相关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黄某某退还货款52元,并赔偿原告黄某某1000元。

记者 朱庆玲

编辑 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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